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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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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制度成为此次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政策。除了负面清单制度,《意见》还提出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后者明确,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厘清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透明高效的原则,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此外,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
    由于能源行业技术门槛高、投入资金大,对社会资本进入形成了天然屏障,造成长期以来民企参与度较低。为此,《意见》要求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能源行业的政府投资将主要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上述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能源领域政府投资资金将重点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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